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管理方法,合理预防税款风险性,依据《中华共和G 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要求,现将走逃(失踪)公司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评定解决的相关难题公示以下:
一、走逃(失踪)公司的判断 走逃(失踪)公司,就是指不执行税款责任并摆脱税务局管控的公司。 依据税务变更管理方法相关要求,税务局根据实地考察、查询电话、税收事宜申请办理审查及其别的税收征管方式,仍对公司和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查无降落的,或尽管能够联络到公司代理记账公司、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等,但其并不知道也不可以联络到公司控股股东的,能够判断该公司为走逃(失踪)公司。
二、走逃(失踪)公司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的解决 (一)走逃(失踪)公司续存运营期内产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所相匹配属期出具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纳入出现异常所得税缴税凭据(下称“出现异常凭据”)范畴。 1.经贸公司购入、市场销售货品名字比较严重背驰的;制造业企业无具体制造生产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物资,或制造耗能与市场销售比较严重不符合,或购入货品并不可以立即制造其市场销售的货品且无委托加工物资的。 2.立即走逃下落不明不税务申报,或尽管申请但根据填写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有关栏次,避开税务局审批核对,开展虚报申请的。 (二)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获得出现异常凭据,并未申请抵税或申请进出口退税的,暂未容许抵税或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早已申请抵税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早已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的,税务局可依照出现异常凭据所涉及到的退税额对该公司别的已审批根据的应退税款延期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无别的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低于涉及到退税额的,可由出入口公司出示差值一部分的贷款担保。经核查,合乎现行标准所得税抵扣进项税额或进出口退税有关要求的,公司可再次申请抵税,或消除贷款担保并再次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 (三)出现异常凭据由出具方负责人税务局消息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城市税务局开展解决,实际安全操作规程再行确立。 本公示自公布生效日实施。 专此公示。
G 税总局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