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登报申明
发布时间:2020-01-18 00:00 作者:admin
有关《G 税总局有关失窃、遗失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相关难题的公示》的讲解
一、伴随着增值F票管理方法新系统软件的全面实施,运用智能化信息科技方式提升增值税专票管理方法逐步完善,G 家税务总决策撤销失窃、遗失所得税增值税专票务必统一在《中G 税务报》上发表“遗失登报”的要求,相对废除《G 税总局有关失窃、遗失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的处理决定的通告》(G 税函〔1995〕292号)。
二、所述要求撤销后依据《中华共和G F票管理制度实施办法》(G 税总局令第25号发布,G 税总局令第37号改动)第三十一条“应用税票的人或单位理应妥当存放税票。产生F票丢失情况时,理应于发觉遗失当天书面材料税务局,并登报公示废止”的要求,产生税票失窃、遗失情况时,应用税票的人或单位理应于发觉失窃、遗失当天书面材料税务局,并登报公示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