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交纳年检费
《公司登记处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则,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交纳年度查验费。年度查验费为五十元。其他登记处理法律法规和《企业年度查验方法》都没有具体规则年度查验费问题。现在,年度查验费的规范依照G 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处理体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规范的告诉》(G 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履行,即企业(包含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G 公司年度查验每户收取五十元。一起该告诉还规则,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查验费。
企业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完全,内容完好,经审查符合规则的企业开具缴费告诉单,企业持缴费告诉单到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窗口或银行缴年检费。
2.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规则且已交纳年检费的企业,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则的,责令其期限改正,符合规则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间,归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触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动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