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G 居民(G 民)如果在其他G 家、区域遇到了两层交税的问题,就可以向主管的市G 税局或市地税局提出发动彼此洽谈程序的请求。昨日,G 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我G 居民(G 民)请求发动税务彼此洽谈程序暂行办法〉的告诉》。
该告诉规则,为了保护我G 居民(G 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G 和其他G 家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产业)避免两层交税和避免偷漏税的协议,以及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两层交税和避免偷漏税的组织,往后我G 居民(G 民)只需遇到已构成不同税收管辖权间重复交税等七种状况之一的,或许我G G 民以为对方对我G G 民已构成轻视待遇时,都可以请求发动彼此洽谈程序。
在发动彼此洽谈程序的请求时,我G 居民(G 民)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G 家税务局或当地税务局提出。受理税务机关在接到请求并通过开始审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总,税总将与有关缔约方的主管当局进行彼此洽谈。
依照该告诉规则,我G 居民是指就来源于我G 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我G 交税责任的企业或个人。我G G 民是指具有我G G 籍的个人、我G 法人和我G 非法人集体。(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