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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与地方财政关系来看开征物业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17 00:00 作者:admin

  自D 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施行乡镇建造税费变革,条件具有时对不动产开征一致标准的物业税,相应撤销有关收费"以来,关于物业税的剖析和评论一直是人们重视的热门。这不只由于物业税是一个新的税种,更由于它与当地财政的联系非常亲近。

  由本来的各种不标准的税费变成一项一致标准的税收,物业税也就具有了税收的一般功用,即满意ZF 的财政收入需求,或是对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不合理的经济现象进行必要的调理。但一项税收在开征的时分往往会呈现这样的状况,即在开征之前考虑它的经济调理功用比较多,而开征之后,一旦成了某一J ZF 的比较固定的财政收入,它的经济调理功用就变得越来越弱,财政收入功用却不断得到强化。这样,本来主要从经济调理功用视点考虑而拟定的税率往往会显得过高,因此会对纳税人构成必定的担负,因此在拟定税率时要充分考虑这方面的要素,作长远打算,遵循税收为经济发展服务、给企业和个人等微观主体减负的初衷。

  从这个视点动身,许多专家学者都比较倾向于适中的或较低的税率,这样,在开征物业税之后,当地财政收入在短期内或许会有较大的削减,然后引起必定的争议。可是只需简略剖析就不难发现,现在各J 当地ZF 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多带有一次性收取的性质,这样构成的财政收入安稳性很差,没有长时间的确保。而开征物业税之后,ZF 只收取当年的土地收益,不光能够取得安稳的财政收入,并且具有长时间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轻ZF 行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与可持续发展观相一致。(于雅卿: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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