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技能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告诉》,就技能进口所触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给予清晰。
一、技能进口指从我G 境外向我G 境内经过交易、出资或许经济技能合作的方法搬运技能的行为。关于符合规则的技能进口合同,外G 企业能够享用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外商提供归于《中华人民共和G 外商出资企业和外G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罗列的专有技能所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能先进或许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均应层报G 家税务总局同意。
三、外商请求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托付技能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要应向为其登记技能进口合同的主管部分请求办理《关于主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
四、受让方办理《关于主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后,一起提供本告诉第三条罗列的其它资料,向税务部分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商务部分在出具主张函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G 外商出资企业和外G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严厉审阅。关于技能进口合同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则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主张函:
(一)进口约束类技能的;
(二)合同条款中存在严峻约束性条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G 技能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
(三)以提成费方法付出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越5%的。
对其间确属技能先进需求出具主张函的,应附有特别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