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G 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G 税发〔2006〕108号)第二款规则:对转让住宅收入核算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时,交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F票等有用凭据,经税务机关审阅后,答应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子原值、转让住宅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子原值详细为:
1.商品房:置办该房子时实践付出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宅:实践产生的制作费用及制作和获得产权时实践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协作建房、安居工程住宅):原购房人实践付出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则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宅:原购公有住宅规范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核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宅超规范面积实践付出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则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宅是指乡镇职工依据G 家和县J (含县J )以上人民ZF 有关乡镇住宅制度改革政策规则,依照成本价(或规范价)购买的公有住宅。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J (含县J )以上当地人民ZF 规则的规范确认。
5.乡镇拆迁安顿住宅:依据《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G 务院令第305号)和《建造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子拆迁评价辅导定见〉的告诉》(建住宅〔2003〕234号)等有关规则,其原值分别为:
(1)房子拆迁获得钱银补偿后置办房子的,为置办该房子实践付出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子拆迁采纳产权互换方法的,所互换房子原值为《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子拆迁采纳产权互换方法,被拆迁人除获得所互换房子,又获得部分钱银补偿的,所互换房子原值为《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钱银补偿后的余额;
(4)房子拆迁采纳产权互换方法,被拆迁人获得所互换房子,又付出部分钱银的,所互换房子原值为《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付出的钱银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宅过程中交纳的税金是指:交税人在转让住宅时实践交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交税人依照规则实践付出的住宅装饰费用、住宅借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付出的住宅装饰费用。交税人能提供实践付出装饰费用的税务共同F票,而且F票上所列付款人名字与转让房子产权人共同的,经税务机关审阅,其转让的住宅在转让前实践产生的装饰费用,可在以下规则份额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宅、经济适用房:更高扣除限额为房子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宅:更高扣除限额为房子原值的10%.
交税人原购房为装饰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饰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饰费用。
2.付出的住宅借款利息。交税人出售以按揭借款方法置办的住宅的,其向借款银行实践付出的住宅借款利息,凭借款银行出具的有用证明据实扣除。
3.交税人依照有关规则实践付出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用证明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