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 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撤销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布景
《G 务院关于撤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议》(G 发〔2015〕11号)撤销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为执行G 务院文件精力,财政部与我局下发了《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86号)。依据财税〔2015〕86号文件,我局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清晰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方针审批事项撤销后的有关后续处理要求:(一)契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怎么办理存案手续;(二)交税人提交的存案材料内容;(三)交税人应按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存案材料。
三、现已实行审批程序的正在享用营业税免税优惠的保险产品是否需求从头进行存案?
公告第四条规则:在本公告实施前,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已列入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不再办理存案手续。在本公告实施后,上述保险产品的内容产生改动,改动后仍契合免税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存案手续;改动后不再契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陈述,并自产生改动之月起中止享用营业税免税优惠,依照规则进行交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