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G 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制投入,支撑科技立异,现就进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讨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份额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展开研制活动中实践产生的研制费用,未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则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再依照实践产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构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依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用研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其他方针口径依照《财政部 G 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119号)规则履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G 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分应树立信息同享机制,及时同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和谐合作,保证优惠方针执行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