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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

发布时间:2021-01-17 00:00 作者:admin
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为保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便利交税人F票运用,税务总局决议,在部分地区展开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以下简称专用F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规模
  试点规模限于全G 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出售额超越3万元(或季出售额超越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以下称试点交税人)。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交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出售货品或产生其他应税行为,需求开具专用F票的,能够经过增值税F票办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G 税机关不再为其DK。
  试点交税人出售其获得的不动产,需求开具专用F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DK。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交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F票更高开票限额不超越一万元。
  (三)试点交税人所开具的专用F票应交纳的税款,应在规则的交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在填写增值税交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F票的出售额,依照3%和5%的征收率,别离填写在《增值税交税申报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DK的增值税专用F票不含税出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交税人的训练教导,保证交税人正确开具专用F票,一起要强化危险防控,加强数据剖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交税人应严厉依照专用F票办理有关规则领用、保管、开具专用F票。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城市名单

G 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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