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便利交税人F票运用,税务总局决议,在部分地区展开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以下简称专用F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规模
试点规模限于全G 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出售额超越3万元(或季出售额超越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以下称试点交税人)。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交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出售货品或产生其他应税行为,需求开具专用F票的,能够经过增值税F票办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G 税机关不再为其DK。
试点交税人出售其获得的不动产,需求开具专用F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DK。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交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F票更高开票限额不超越一万元。
(三)试点交税人所开具的专用F票应交纳的税款,应在规则的交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在填写增值税交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F票的出售额,依照3%和5%的征收率,别离填写在《增值税交税申报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DK的增值税专用F票不含税出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交税人的训练教导,保证交税人正确开具专用F票,一起要强化危险防控,加强数据剖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交税人应严厉依照专用F票办理有关规则领用、保管、开具专用F票。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城市名单
G 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