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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4更新)

发布时间:2021-01-17 00:00 作者:admin
关于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履行G 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方针,依据《中诺曼财税为您解说:
  小微企业享用的优惠方针包含两个方面点:
  1、税率优惠为20%(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25%),简称减低税率方针;
  2、应交税所得额依照50%为核算。

  二、契合规则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够依照规则自行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无需税务机关审阅同意,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时,应一起将企业从业人员、财物总额状况报税务机关存案。
  西安诺曼财税为您解说:
  曾经由于要小微企业优惠方针,需求找税务管理员审批,程序相对杂乱,导致许多时分,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针无法得到履行,现在方针太好了,契合条件,底子不需求审批,直接依照相关优惠方针申报就能够了。这样的履行进程,能更有利于方针的履行。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则履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交税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纳按实践赢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践赢利额不超越10万元的,能够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超越10万元的,应中止享用其间的折半交税方针;本年度采纳按上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能够享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方针。
  西安诺曼财税为您解说:
  每个季度预交所得税的时分,应交税所得税不超越10万元的时分,享用应交税所得额折半,而且依照20%核算所得税。假如超越了10万元的时分,就不能享用应交税所得额折半,可是依然能够依照20%核算所得税。  
  (二)定率交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交税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10万元的,能够享用优惠方针;超越10万元的,不享用其间的折半交税方针。
  定额交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依照原方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践赢利额或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10万元的,能够享用优惠方针;超越10万元的,应中止享用其间的折半交税方针。
  四、小型微利企业契合享用优惠方针条件,但预缴时未享用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致核算享用。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用了优惠方针,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越规则规范的,应按规则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契合《中诺曼财税为您解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G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的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一 款所称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G 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并契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1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8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1000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今后年度申报交税适用本公告,曾经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则履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施行后,未享用折半交税方针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够在今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G 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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