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契合规则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够依照规则自行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无需税务机关审阅同意,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时,应一起将企业从业人员、财物总额状况报税务机关存案。
西安诺曼财税为您解说:
曾经由于要小微企业优惠方针,需求找税务管理员审批,程序相对杂乱,导致许多时分,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针无法得到履行,现在方针太好了,契合条件,底子不需求审批,直接依照相关优惠方针申报就能够了。这样的履行进程,能更有利于方针的履行。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则履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交税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纳按实践赢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践赢利额不超越10万元的,能够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超越10万元的,应中止享用其间的折半交税方针;本年度采纳按上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能够享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方针。
西安诺曼财税为您解说:
每个季度预交所得税的时分,应交税所得税不超越10万元的时分,享用应交税所得额折半,而且依照20%核算所得税。假如超越了10万元的时分,就不能享用应交税所得额折半,可是依然能够依照20%核算所得税。
(二)定率交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交税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10万元的,能够享用优惠方针;超越10万元的,不享用其间的折半交税方针。
定额交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依照原方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践赢利额或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10万元的,能够享用优惠方针;超越10万元的,应中止享用其间的折半交税方针。
四、小型微利企业契合享用优惠方针条件,但预缴时未享用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致核算享用。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用了优惠方针,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越规则规范的,应按规则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契合《中诺曼财税为您解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G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的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一 款所称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G 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并契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1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8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1000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今后年度申报交税适用本公告,曾经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则履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施行后,未享用折半交税方针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够在今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G 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8日